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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中国俱乐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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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中国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俱乐部名称  

本俱乐部全称:影像中国俱乐部。英文全称:CPANET CLUB  。

第二条  俱乐部性质及宗旨

影像中国俱乐部由影像中国网www.cpanet .cn主办,依托中摄协国际文化传媒公司(影像中国网)及全国摄影界相关资源,为全国摄影人提供一个开放、专业的交流与展示平台,旨在团结和帮助更多的摄影人及摄影群体加强交流、提高摄影技艺,提供专业的摄影服务。

第三条  俱乐部会员分类

(一)俱乐部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二)俱乐部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与VIP会员。

第四条  俱乐部业务范围

(一)举办摄影讲座与摄影培训。

(二)举办摄影游学与采风活动。

(三)举办摄影展赛和作品的征集活动。

(四)举办线上摄影讲评活动。

(五)组织进行各类形式的交流会。

(六)建立摄影师个人网站。

(七)举办在线影展。

(八)画册设计制作。

第二章  个人会员制度

第五条  个人会员申请条件

(一)所有摄影爱好者及专业人士均可申请(免费)成为俱乐部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成为VIP会员:一年内参加过3次以上(含3次)影像中国网及俱乐部活动(详见以上第四条“俱乐部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个人会员申请办法

(一)申请人通过添加影像中国俱乐部客服微信号(cpaclub2020)申请、登记、入群后即视为普通会员。

(二)申请成为VIP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年内参加过3次以上(含3次)影像中国网及俱乐部活动(详见以上第四条“俱乐部业务范围”)的支付凭证截屏或翻拍件等资料。

2.填写俱乐部VIP会员申请表,填写真实姓名、电话、出生年月日、地址、备注等信息。

3.请将以上材料发送至邮箱cpaclub@163.com;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发邮件通知申请人正式成为俱乐部VIP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权益

(一)普通会员

1.俱乐部为会员提供优惠活动服务价格。

2.俱乐部将推出会员专享产品、活动及服务(线上线下摄影课程、国内外摄影采风创作、摄影月赛、作品点评、举办在线影展、摄影师个人网站、设计制作画册、策展等)。

3.会员作品将被推荐发表在影像中国网及其微信公众号、合作媒体上。

4.我们为每次活动设计了其他品牌平行的相关服务和产品,请留意各项活动细则。

5.我们将通过短信、邮件、网络使您优先了解俱乐部最新信息。

(二)VIP会员

VIP会员,除享有一般会员权益外,还将得到:

1.VIP会员作品享有在影像中国网www.cpanet .cn“会员俱乐部”专区优先展示的权利,享有在影像中国网及其微信公众号、合作媒体上优先发表的权利。

2.俱乐部将为VIP会员员提供更为优惠的活动服务价格。

3.将享受俱乐部为VIP会员特别定制的活动及服务;俱乐部将为VIP会员建立专属活动群。

第三章 团体会员制度

第八条  团体会员申请资格及条件

凡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主体(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影像中国俱乐部团体会员

(一)主体应为各级摄影组织或机构、摄影文化类公司、摄影俱乐部等。

(二)  主体必须是在工商或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

(三)该主体所经营内容需与营业执照内容相符,实际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四)  主体必须拥有官方网站、公众号或视频号等网络平台。

(五)  主体的个人会员数量需在1000人以上(以微信群人数为准)。

第九条  团体会员命名规范

团体会员名称的命名统一规范为:名称前缀为“影像中国”,后加地区名,后缀为某某俱乐部,例:影像中国(江苏)爱摄影俱乐部。

第十条  团体会员申请流程

(一)满足申请资格与条件

(二)提交申请书与证明材料

(三)经审核通过后获得资格

【注】 需要提供的审核材料(发送至cpaclub@163.com):

1、团体会员单位及其负责人情况简介,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或翻拍件。

2、官方平台账号及截图,个人会员数量证明(微信群截图)。

3、拟使用的团体会员名称。

4、填写遵守影像中国俱乐部行为规范承诺书,并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行为规范

(一)各团体会员仅可在公益性服务(不可收费)范畴内自行使用经过审批的名称,如“影像中国(地区)某某俱乐部”进行对外宣传与会员服务,如摄影技术技法交流、照片点评、在线评选等;在举办活动前,须将其详情以邮件形式发送至cpaclub@163.com进行备案。

(二)各团体会员不得以“影像中国(地区)某某俱乐部”名义擅自对外开展商业性收费活动(如收费创作活动、收费培训活动、收费展览展示活动、收费后期制作活动、收费照片制作、收费制作画册、收费为赞助商提供宣传等等)。各团体会员的主体单位不以影像中国(地区)某某俱乐部的名义自行开展的一切服务与活动均与影像中国网及俱乐部无关,影像中国网及俱乐部拒绝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问题

(三)各团体会员如需开展商业性摄影服务与活动,须向影像中国俱乐部提出申请;在许可的范围内,双方共同开展商业性服务与活动。

(四)各团体会员,属于独立的摄影组织,不属于影像中国网的分支机构,与影像中国网不存在隶属关系、指派关系。各团体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影像中国网名称、标识,不得擅自制作影像中国网某某俱乐部会旗、会牌、会员证等标识物。影像中国俱乐部将为各团体会员统一设计、发放相关会员标识,并监督各团体会员规范使用。不得擅自使用中国摄影家协会或中摄协冠名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团体会员可使用审核通过的团体会员名称设立微信群并进行会员服务。

(二)团体会员可享受影像中国俱乐部提供的服务优惠。

(三)团体会员可参与“严选好片”照片点评栏目,举办线上或线下活动。

(四)团体会员可以独立申请在影像中国网“会员俱乐部”专区进行会员作品展示。

(五)在影像中国俱乐部主办的商业项目中,团体会员可申请参与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六)团体会员可以申请共同举办商业项目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团体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本章程的行为,影像中国俱乐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其团体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对于由此给影像中国网及俱乐部或中国摄协带来的名誉和经济损失,影像中国网及俱乐部、中国摄协有权追究该团体会员单位的责任并要求赔偿。

(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政策调整等,影像中国俱乐部有权对团体会员资格予以终止。

(三)团体会员主动申请终止资格的,其资格可立即终止。

第四章 商业合作

第十四条 

(一)在符合政策条件下,本着依法依规的原则,团体会员可提出商业合作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俱乐部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与团体会员单位签订商业合同。

(三)团体会员可根据发展战略需要提出签订战略合作方案,俱乐部将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择优签订。

(四)影像中国俱乐部及团体会员开发的商业服务或产品,对于所有会员单位应做到价格统一,返利透明。

第五章 会员守则

第十五条

(一)俱乐部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及政府各项法规、中国摄影家协会相关规定,按照自身特点开展艺术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民风民俗,重视环境保护,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俱乐部倡导健康文明、开拓创新的艺术精神,抵制各种色情、迷信、反动活动。

(三)尊重他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

(四)个人会员有对团体实施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


【附】:

团体会员事务咨询电话:戴老师 13911334824;冯老师 18810332556

个人会员申请:扫描管理员微信二维码,即可申请成为俱乐部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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